廉人医发[2014]28号
关于印发《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联合医院、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印发《廉江市人民医院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给你们,请结合本科室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廉 江 市 人 民 医 院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廉江市人民医院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省纪委《广东省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省卫生计生委、湛江市卫生计生局和廉江市卫生局《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和部署,为了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进一步推进我院行风建设,经医院研究决定开展整治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任务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医药购销中收受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违规收费行为、医疗服务中违规违纪行为。建立良好医疗服务秩序,促进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行动时间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
三、对象范围
全体干部员工
四、组织领导和行动安排
整治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专项行动由我院整治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院监察科负责。
(一)第一阶段(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工作部署阶段。
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收集人民群众各类举报投诉,排查问题,部署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4年3月至8月):自查自纠阶段。
1.全体干部员工开展自查自纠,查找是否存在收受医药回扣问题,凡是已收受“回扣”的人员,要将收受的“回扣”上缴单位;
2.查找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问题,包括过度治疗和检查,自立收费项目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或虚假服务收费,收受患者“红包”,凡是存在超标准、超范围等违规情况收费的,要将违规收费金额上缴;
3.对全院范围内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清查,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自查自纠工作要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和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要求进行。
(三)第三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督促整改阶段。
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针对存在问题,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我院整治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开展整治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力的科室进行督促整改,对执行不力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四)第四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总结阶段。
认真做好各阶段小结和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将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局纪检监察股。
五、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责任科室齐抓共管,切实达到预期工作目标。
(二)建立举报制度,落实责任追究。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发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及时处理各类举报投诉。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督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具体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导问责,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要建立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不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导致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完善规章制度,探索长效机制。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完善采购制度;深入开展创建“廉洁诚信医院”活动,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阳光采购、“阳光用药”、“阳光物流”、“阳光院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科学管理,切实落实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四)明确政策,鼓励自己纠正错误。对在专项治理期间主动上缴医药回扣的,不作为受贿对待。主动纠正错误、上缴违规收费的,医院免于处理。各科室、个人在自查自纠中缴交的款项和其它物品,按有关规定登记造册,逐级上缴,也可以由缴交人直接汇入上级纪检部门设立的廉政帐户。
(五)加强沟通,上下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及时向市卫生局报送工作进度和工作信息,主要工作文件、重大案件线索和重要工作进展要随时上报。每一工作阶段要报送阶段工作小结,全部工作完成后,要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附:廉江市人民医院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廉 江 市 人 民 医 院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